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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離子水設備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修改的主要內容 (1)適用范圍的修改。原《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適用于城鄉(去離子水設備)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新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適用于城市生活飲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因此,該規范不再適用于城市范圍以外的供水,而且只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不適用于分散式供水。 (2)增加了“定義”部分。對“生活飲用水”、“城市”、“集中式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給予了明確的定義。 (3)增加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部分。從水的感官性狀、微生物學安全性以及防止急慢性中毒和其他健康危害三個方面提出了對生活飲用水水質的基本要求。 (4)生活飲用水水質規定的修改。 ①增加了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為確保飲用水供水安全,(去離子水設備)根據我國飲用水供水現狀及目前飲用水水質檢驗水平,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由35項增加到96項。所增加的項目絕大部分等同采用世界衛生組織《飲水水質準則》(1993年和1998年補充卷)中規定的項目及限值 ②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為保證規范的可操作性,根據各項指標的衛生學意義,將96項飲用水水質指標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其中常規檢驗項目34項,非常規檢驗項目62項。水質指標的分類情況列于表7-1-4。 上一篇水處理設備處理飲用水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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